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自治州州长、副州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州长的个别任免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应当配备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