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机关对州内的土地、森林、矿藏、水流、草原、山岭、湿地和珍稀动物植物等自然资源,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和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古文化遗址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