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的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