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检察案件时,对各族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自治州的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藏、汉两种文字或者其中的一种文字。对不通晓藏族或者汉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备通晓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