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
- 制定机关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4年8月26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4年11月1日施行 根据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修正)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对森林防火负有重要责任。
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站,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和重点火险区,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公约,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一)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合理布建瞭望塔,并配备瞭望、通讯器材。
(二)市、县建立扑救森林火灾指挥中心。乡、国有林场建立扑救森林火灾指挥室。
(三)乡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等配备有警报装置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专业扑火队,都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和扑火器具。
(四)在林区的主要交通路口、森林面积较大的林缘和重点火险区,设立固定的森林防火宣传标志。
(五)在集中连片的人工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重要军事战备库、弹药库及其他重要设施的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一)市、县地方财政拨款;
(二)育林基金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
(三)有林单位销售木材的收入;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的旅游收入。
每年四月一日至五月十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戒严期,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戒严期。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前或延后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戒严期。
城乡各部门、各单位都负有做好本系统、本单位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的责任。
密切监视火情。森林防火专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好巡视、报告和扑救工作。
(一)野外吸烟;
(二)上坟烧纸等祭祀用火;
(三)烧茬子、烧地格子、烧秸稞和野外取暖、野炊等用火;
(四)火车、汽车等各种车辆的司乘人员和旅客向车外丢弃火种;
(五)其他野外用火。
(一)风力在三级以下;
(二)通知毗邻单位;
(三)有专人负责;
(四)开好防火隔离带;
(五)组织好扑火人员;
(六)用火后有人看守。
在林地内进行钻探、露天爆破采石采矿等活动,必须经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做好防火工作。
在林区进行机械作业,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对通过林区的输电线路,其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检修工作,严防电线脱落引发火灾。
在火险等级偏高时期,县人民政府可发布重点林区封山防火命令。
对居住在林区的痴、呆、傻等理智不健全人员和儿童,应当由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指定专人监护用火行为。
凡新建的炼油厂、炼铁炉、木炭窑和砖瓦窑等,必须距林缘一百米以外。
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扑救。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必须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市县交界附近的;
(二)受灾面积在一公顷以上的;
(三)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
(四)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
(五)四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
(六)需要市支援扑救的。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少年儿童、孕妇、残疾人及年老、体弱者参加。
(一)有林村连续五年无森林火灾的,乡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连续五年无一般森林火灾的,县连续三年无一般森林火灾的;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贡献突出的;
(三)发现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勇于同纵火行为作斗争或举报森林火灾肇事者的;
(五)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年以上,成绩显著的。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丢弃火种、随意用火,尚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接到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授权单位通知,仍不主动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
(四)森林防火期内,违反野外生产用火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
(五)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林区或林地内进行实弹射击、爆破训练、钻探、露天爆破采石采矿的;
(六)不服从调动和指挥,延误和影响扑火救灾的;
(七)擅自移动、动用、损坏防火器材、设备、设施的。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限期造林,赔偿损失。其中,烧毁用材林、薪炭林和一般林木的,并处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烧毁防护林、经济林、特殊用途林和珍贵树木的,并处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