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每年二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期,九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期。每年四月一日至五月十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戒严期,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戒严期。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前或延后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戒严期。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