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乡以上人民政府或林权单位给予奖励。(一)有林村连续五年无森林火灾的,乡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连续五年无一般森林火灾的,县连续三年无一般森林火灾的;(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贡献突出的;(三)发现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勇于同纵火行为作斗争或举报森林火灾肇事者的;(五)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年以上,成绩显著的。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