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乡以上人民政府或林权单位给予奖励。

(一)有林村连续五年无森林火灾的,乡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连续五年无一般森林火灾的,县连续三年无一般森林火灾的;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贡献突出的;

(三)发现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勇于同纵火行为作斗争或举报森林火灾肇事者的;

(五)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年以上,成绩显著的。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