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必须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一)市县交界附近的;(二)受灾面积在一公顷以上的;(三)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四)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五)四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六)需要市支援扑救的。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