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扑救。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必须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市县交界附近的;

(二)受灾面积在一公顷以上的;

(三)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

(四)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

(五)四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

(六)需要市支援扑救的。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