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严禁下列活动:

(一)野外吸烟;

(二)上坟烧纸等祭祀用火;

(三)烧茬子、烧地格子、烧秸稞和野外取暖、野炊等用火;

(四)火车、汽车等各种车辆的司乘人员和旅客向车外丢弃火种;

(五)其他野外用火。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