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作出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