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林区各单位和与森林毗邻的单位,都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和重点火险区,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公约,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