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县、乡应当建立以驻林区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企事业单位为骨干的义务扑火队;有林村应当建立以民兵为骨干的义务扑火队;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和森林面积在二千公顷以上的村,必须建立季节性专业扑火队。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