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县、乡人民政府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村建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站,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