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已废止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长、县长(含区长,下同)、乡长(含镇长,下同)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对森林防火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