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2012年6月20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9年12月22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18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 根据2012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舜耕山风景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确定。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权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舜耕山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一)保护和管理风景区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
(二)监督风景区专项规划的实施和景区内建设活动;
(三)建立健全风景区管理的各项制度,维护风景区的正常秩序,落实安全措施,保持风景区设备设施完好,制止和处罚破坏风景区景观和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
(四)设置风景区范围的界桩和标志;
(五)组织风景区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的研究、发掘和保护;
(六)市人民政府授予或者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编制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投资、捐资兴建景点和基础设施。
舜耕山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对已经建成的不符合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的建(构)筑物,由其权属单位或个人逐步迁移、改造或拆除。
建设活动需要临时占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要求恢复损坏的景物、植被、水体、地貌环境。
舜耕山风景区内的林木确需采伐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监督。
风景区内林木权属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防火安全责任,配备专(兼)职护林员,责任到人,切实做好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开采矿产等;
(三)建造坟墓;
(四)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放牧牲畜;
(五)野炊,在禁火区内吸烟、鸣放鞭炮、烧纸点烛等;
(六)乱倒垃圾;
(七)破坏景观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
(八)其他破坏舜耕山风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要求恢复损坏的景物、植被、水体、地貌环境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仍未恢复或者恢复未达到要求的,由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组织恢复,恢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占用风景区土地、水域、林地修建构(建)筑物或者坟墓的,责令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水域、林地,恢复原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山林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权属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擅自移动、故意损毁界桩或其他界线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砍伐林木、开荒种植和挖沙、采石、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损毁景物和公共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放牧牲畜;攀折、刻划树木,采摘花卉;乱倒垃圾;野炊,在禁火区内吸烟、鸣放鞭炮、烧纸点烛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照批准地点设置经营摊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