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经批准在舜耕山风景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地貌环境。建设活动需要临时占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要求恢复损坏的景物、植被、水体、地貌环境。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