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在舜耕山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开采矿产等;

(三)建造坟墓;

(四)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放牧牲畜;

(五)野炊,在禁火区内吸烟、鸣放鞭炮、烧纸点烛等;

(六)乱倒垃圾;

(七)破坏景观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

(八)其他破坏舜耕山风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