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舜耕山风景区内森林权属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植树绿化、病虫害防治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的生长、栖息环境。舜耕山风景区内的林木确需采伐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监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