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