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和管理风景区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

(二)监督风景区专项规划的实施和景区内建设活动;

(三)建立健全风景区管理的各项制度,维护风景区的正常秩序,落实安全措施,保持风景区设备设施完好,制止和处罚破坏风景区景观和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

(四)设置风景区范围的界桩和标志;

(五)组织风景区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的研究、发掘和保护;

(六)市人民政府授予或者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