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舜耕山风景区管理工作。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权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舜耕山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