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10月17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市土地、住建、交通、水务、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黄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编制城市黄线专项规划,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
城市黄线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三十日内,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合理确定和预留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规模,集约节约用地,清晰界定控制范围;
(三)统筹考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
(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一)轨道交通线路、场站、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维修基地;电动车充电站及其附属设施;长途汽车客运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水运码头;机场;交通广场、交通综合换乘枢纽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包括污水提升泵站、雨水泵站及容蓄水池),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再生水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分类站、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理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五)气源、燃气储配站、燃气调压站、燃气抢险维护及配套服务设施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六)发电厂、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电信设施,快递枢纽,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网络设施;
(八)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和截洪沟、防洪闸、防洪枢纽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难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依法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的城市黄线调整,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非法占用土地,改变城市黄线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未经批准,改建、扩建、迁移或者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五)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划定、审批和调整城市黄线的;
(二)编制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规划时未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
(三)违法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改变城市黄线范围内土地用途的;
(四)发现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