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规划、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划定、审批和调整城市黄线的;
(二)编制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规划时未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
(三)违法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改变城市黄线范围内土地用途的;
(四)发现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