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规划、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黄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建、交通、水务、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黄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