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下列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应当划定城市黄线:

(一)轨道交通线路、场站、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维修基地;电动车充电站及其附属设施;长途汽车客运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水运码头;机场;交通广场、交通综合换乘枢纽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包括污水提升泵站、雨水泵站及容蓄水池),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再生水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分类站、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理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五)气源、燃气储配站、燃气调压站、燃气抢险维护及配套服务设施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六)发电厂、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电信设施,快递枢纽,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网络设施;

(八)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和截洪沟、防洪闸、防洪枢纽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难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