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城市黄线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城市基础设施的总体布局、区位、用地规模、界线和相关管控要求,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市黄线专项规划,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

城市黄线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三十日内,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