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黄线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规划控制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控制点坐标。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