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黄线范围内的土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