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包括已依法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和规划预留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