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 制定机关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8月1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一)利用社区托老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二)助餐、配餐和送餐服务;
(三)助浴、家庭保洁、辅助出行、代购代缴等服务;
(四)健康体检、医护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
(五)紧急救援服务;
(六)文体娱乐、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
(七)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八)居家养老需要的其它基本服务。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
(三)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四)完善居家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统筹规划、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六)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规范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七)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
(八)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人社、司法、教育、商务、工商、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环保、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平台,运用养老信息网络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二)指导社区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
(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四)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五)探索建立养老服务志愿者活动时间储蓄的互助机制。
(一)开展志愿者服务登记;
(二)协助政府做好对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
(三)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宣传,营造养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鼓励老年人开展互助养老。
居家老年人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
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配建的养老设施不得出租或用于其他用途。
应当定期对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值守。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逐步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等规范。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二)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
(三)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
引导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立行业协会,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发布本地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薪酬指导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