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

(三)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四)完善居家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统筹规划、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六)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规范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七)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

(八)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