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

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