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