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建立服务档案,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引导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立行业协会,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