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利用社区托老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二)助餐、配餐和送餐服务;(三)助浴、家庭保洁、辅助出行、代购代缴等服务;(四)健康体检、医护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五)紧急救援服务;(六)文体娱乐、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七)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八)居家养老需要的其它基本服务。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