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体系,按照招投标方式引入第三方社会组织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养老机构或个人的服务标准、服务能力以及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将居家养老服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等规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