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逐步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