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90年2月28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90年2月28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法律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在拟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到公安机关递交申请书。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所在单位和职务、证件号码以及公安机关送达通知书地址;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标语牌规格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
(三)集会、游行、示威的日期、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及行进的路线;
(四)各种车辆数、机动车辆的车型及牌照号码;
(五)使用的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六)维持秩序的人数及佩带的标志;
(七)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单位的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除载明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送达地址和双方约定的时间,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在送达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送达人应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书上载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时间和地点,送达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名即视为送达。因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在送达地址等候而公安机关无法送达的,视为撤回申请。公安机关未按送达地址和约定时间送达的视为许可。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对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应当认真负责地协商解决或者作出负责的答复,不得推诿、拖延,并应在推迟日期的三日前将协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
(一)在交通高峰路段、高峰期内的;
(二)在重大节日或者外事活动期间的;
(三)在大型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影响其正常进行的;
(四)正在暴发流行传染病的;
(五)其他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对于下列干扰、破坏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一)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
(四)其他人员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五)以其他方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下列行为应严格禁止:
(一)包围、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妨碍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
(二)拦截车辆,阻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三)侵占或者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公私财物;
(四)沿途刻画、涂写或者张帖宣传品;
(五)投掷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
(六)诽谤、侮辱他人,造谣惑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七)发表或者呼喊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
(八)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其他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分别佩带明显标志,听从现场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指挥。佩带的标志的样品应当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前一日送公安机关备案。
(一)道路交叉口、铁道路口、桥梁、隧道等路段;
(二)长途汽车站、消防队、医院等门口两侧各三十米路段;
(三)商业繁华路段。
实行交通管制时,禁止机动车辆通行;非机动车辆和行人经人民警察许可,可以通行。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交通堵塞,一时难以排除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其他意外情况的。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到前款所列机关或者单位表达意愿的,经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许可,可以选派一至五名代表进入,其他人员应到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指定的地点。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飞机场、火车站。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人数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命令解散后,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有秩序地离开现场;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
强行带离现场需要使用械具的,须经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决定。
外国人在本省境内未经公安机关的批准不得参加本省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