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有效

游行、示威队伍在下列路段不得停留,但因发生意外情况,经人民警察许可停留的除外:

(一)道路交叉口、铁道路口、桥梁、隧道等路段;

(二)长途汽车站、消防队、医院等门口两侧各三十米路段;

(三)商业繁华路段。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也单独成库。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