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公安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对于下列干扰、破坏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一)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的;(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四)其他人员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五)以其他方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