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所在单位和职务、证件号码以及公安机关送达通知书地址;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标语牌规格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
(三)集会、游行、示威的日期、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及行进的路线;
(四)各种车辆数、机动车辆的车型及牌照号码;
(五)使用的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六)维持秩序的人数及佩带的标志;
(七)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单位的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除载明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