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送达地址和双方约定的时间,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在送达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送达人应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书上载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时间和地点,送达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名即视为送达。因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在送达地址等候而公安机关无法送达的,视为撤回申请。公安机关未按送达地址和约定时间送达的视为许可。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