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人数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命令解散后,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有秩序地离开现场;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