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公安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地区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向地区行政公署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复议的负责人和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