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省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在地(市)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县(市、区)的,主管机关为地(市)公安处(局);跨地(市)的,主管机关为省公安厅。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