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保证集会、游行、示威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事项进行,并应当指定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一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其他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分别佩带明显标志,听从现场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指挥。佩带的标志的样品应当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前一日送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