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公安机关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

(一)在交通高峰路段、高峰期内的;

(二)在重大节日或者外事活动期间的;

(三)在大型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影响其正常进行的;

(四)正在暴发流行传染病的;

(五)其他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