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条有效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经许可后方可举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许可的决定可以口头宣布;不许可的,有权命令解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