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