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热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能力;(四)清正廉洁,公正守法。地方总工会应当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培训、考核,并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