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热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能力;

(四)清正廉洁,公正守法。

地方总工会应当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培训、考核,并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