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公布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等信息,接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