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协商和处理第十六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公布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等信息,接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